一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受到什么纪律处分?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二、党员、公务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哪些具体行为?
1、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;
2、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;
3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
4、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;
5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;
6、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;
7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。
三、侵犯批评权、检举权、控告权包括哪些具体行为?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分?
1、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挠、压制;
2、将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材料私自扣押、销毁;
3、故意将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材料泄露给被批评人、被检举人、被控告人;
4、对批评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。
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,应受到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的处分。 |